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外拔资金和结余经费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充分调动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为科研项目外拔资金和结余经费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
1.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项目结题的相关资料。
2.财务部门负责外拔资金和结余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审计部门负责外拔资金和结余经费的审计监督。
4.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科研项目拨付的外拔资金和结余经费。
第四条 项目资金需要转拨协作单位的,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对外协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等进行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依托学校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五条 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或者已列示的外拨资金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
第六条 学校作为依托单位承接的科研项目,如需向合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按照“合同约定,预算落实,分期拨付”的原则,总额不得超过外拨合作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
第七条 对于研究项目资金,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九条 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2年后,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全额回收,按国家规定原渠道上缴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其他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规定回收的,全额回收。可留用的部分,应办理财务结算,结转项目组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用于项目组负责人进行科学研究的支出;凡结题两年后不按时办理财务结算的,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形成的结余经费,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规定收回的,全额收回;可留用部分,由学校收回后统筹用于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昭通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印发